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屏東縣僑勇國小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113 年 5 月 1 3 日 臨時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 依據
1. 教育部 100 年 9 月 6 日台環字第 10001531968 號函訂定「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」訂定之。
2. 屏府教學字第 11313020400 號 ,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
二、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三、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四、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1. 如有需要須事先提出申請 如附件一 。
2. 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,禁止於課堂中使用。
3.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4.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,於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他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5.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應用軟體。
6.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7. 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8. 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。
五、 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在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或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老師或學校代為保管,並於放學時讓學生領回或通知家長領回。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六、 學校得定期宣導有關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等議題,並給予師生認知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及視力、聽力或電磁波等人體保健相關資訊。
七、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,並公布於本校網站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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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4-06-06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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