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學務處|

一、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、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辦法第14條規定辦理。
二、自民國94年起中央已公布垃圾強制分三類:「一般垃圾」、 「資源垃圾」及「廚餘」,全國各縣市已施行近20年;為 避免資源垃圾及廚餘混雜於一般垃圾中排出情形一再發 生,自今年8月起,不依規定分類垃圾並排出者,清潔隊將 拒絕收受,需自行完成分類後再交付,倘不聽從稽查人員 要求執意排出者,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處新臺幣1,200至 6,000元罰鍰;無故拒絕稽查人員請求提示身分證明者,加 處新臺幣600至3,000元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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